中层管理者必须做好“三管、五带、七抓”

但无论从逻辑来看,还是从历史事实以及现实和未来来看,法律实践都始终是法治实践最坚实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支撑,也始终都是法治实践的主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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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从逻辑来看,还是从历史事实以及现实和未来来看,法律实践都始终是法治实践最坚实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支撑,也始终都是法治实践的主干部分。

除法律规则本身之外,一个完整的比较至少应当包括对这些内容的比较:作为法律制度基础的法学原理、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该法律制度施行后的社会效果等等。早期的这种进口模式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并加快了我国法制的现代化进程。

中层管理者必须做好“三管、五带、七抓”

其目的在于向法律研究者和法律制定者提供可选择的各种法律治理方案,以及采用不同方案的优缺点。各国法律制度运用的社会背景不同,如语言、文化、地理等,这也会影响到比较法运用的效果。因此,在制度或规范比较的层面,往往会局限于表象,而不能看到制度的深层根源。  在当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比较法是一个时髦的概念。对于那些涉及到国际贸易规则同一性的问题,即各国普遍认可的交易规则,最好要国际化。

这些经验可能对中国有启示意义,也可能没有。三是如何比较?比较法之所以时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自清末变法的百年以来,我国立法和法学理论大多源于进口。……简单地说,魏玛共和国的自由主义宪法有可能为宪法的敌人打开通向国家权力的道路,这是施米特的核心论点。

如果代表的前提是存在着一个政治统一体,而政治统一体的同一性又是一个预设的同质性概念,那么实际上意味着政治统一体是通过代表而实际存在的,同质性内在于代表中。但是在种种非理性的神话里,人类不但未获得彻底解放,反而陷入更为残酷的专政之中。12[德]卡尔·施米特:《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第168页。而施米特思考的结果,简而言之,无非以下两个方面:将人民人格化,从而上帝化,实现人民变成上帝,赋予政治权威代表的位格。

理查·托马在1925年曾对施米特的《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做了彻底的批判,最后总结如下:民族的专政者与天主教会的结盟,能够成为正确的解决方案,使秩序、纪律和等级制得到明确的恢复。而代理者基于被代理者的委托,依据被代理者的意志行事,代理者不具有独立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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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主制是最接近同一性原则的政治形式。就其对代表原则的破坏而言,要么以私法中的代理取代政治领域中的代表,将议会变成利益妥协与分赃的场所。44施米特在引论中详尽地反驳了托马的其他批评,然而却选择对这个最终的评价保持沉默。③以J·S·密尔为例,在论证了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后,密尔认为: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

宪法特别试着让帝国总统之权威有机会能直接与德国人民之政治总意结合,并藉此以宪法统一体之守护者、捍卫者及全体德国人的身份而行动。代表意味着通过公开现身的存在使一种不可见的存在变得可见,让人重新想起它。因此,同一性实际上是通过代表来体现的,绝对的同一性意味着绝对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作为与其自身直接同一的实际在场的实体,构成了一个政治统一体。

  注释: ①[德]卡尔·施米特:《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冯克利译,载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冯克利、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171页。辩论指意见交流,其目的是通过论证某事为真理或正确而说服对手,或被人说服而认为某事为正确或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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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治领域内的代表原则及其与代理的区别,施米特有如下基本论断: 首先,代表是一种人格化的代表,这不仅意味着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是人或可被人格化的主体,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所代表的是意志或价值,而非利益,因为不具有人格性的物品是不能代表或被代表的。38施米特那时把国民议会看作魏玛最危险的因素。

针对基督,教会是教徒的代表。施米特在这里已经表现出对法西斯主义的暧昧态度,一方面他对意大利法西斯主义通过诉诸民族的神话来实现政治统一体的同质性心有戚戚焉,法西斯国家最接近他所期待的那种作为更高的第三者的国家形象。关键词:  卡尔·施米特代议制民主魏玛宪法天主教   一、议会制危机 在《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一书中,卡尔·施米特提出了一个令人费解的论断:按流行的观点来看,议会制今天处在中间,受到布尔什维克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两面夹击。17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代表就没有同一性,不同政体之间的差别不是代表与同一性的对立,而是不同程度的代表之间的差别,是绝对的一人代表呢,还是少数人代表,抑或多数人来代表?是只存在一个代表呢,还是存在两个甚至多个代表?因此,政体问题,最终是个代表问题,对政治问题的探讨,同一性和同质性是个预设,就像人民主权是个预设一样,核心问题是谁代表政治统一体,就此而言,代表原则可谓是政治构成的第一原则。在私法领域中,代理者所代理的是委托者的利益而非人格。其次,代表是个公法概念,或者用德国特有的观念来说,是个国家法概念,只能发生在公共领域之中。

25 基于天主教会的代表性和形式性,教会确实几乎可以与任何政治形式相结合,特别是君主制和贵族制,因为这两种制度是代表原则在政治领域最好的展现。参见[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李培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69~179页。

议会制的思想基础是辩论和公开性,专政却意味着不容争辩:一种是理性主义的不容争辩。这也许会是一种知识分子和意识形态学家的新政权,但是没有无产阶级的自由。

施米特在1926年为该小册子再版所写的引论中,对托马这个评价的回应耐人寻味:托马在其评论的结尾处,把极为奇怪的政治目的归因于我,对此我可以沉默。从国家与社会二分的角度看,代表属于国家领域,代理属于社会领域,两者本来是分化的,而议会制的危机就源于社会领域对国家领域的侵入,政党成为选民的利益代理人,用私法中的利益代理取代了公法中的意志代表,从而使得议会被经济利益所控制,成为分赃的场所。

而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完全同一并且实际在场,因此同一性所预设的与其说是实际在场,毋宁说是组成政治统一体的人民的同质性。在既有的希望破灭之后,施米特于1933年5月1日加入纳粹党,完成了从为委任独裁辩护到为主权独裁辩护的身份转换。数年后,施米特把1929—1932年间所写的著作视为有效阻止纳粹的‘警告和吁求。因此,代表与代理的区别,实际上是天主教的价值理性主义与经济—技术理性主义的区别,而后者不但主宰着自由资本主义,也主宰着布尔什维克和无政府—工团主义,这也挑明了施米特的理论斗争对象,即理论上的敌友之分。

但是,当天主教的代表原则与民主制相结合时,就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也就是说,天主教会天然地预设了与政治国家的共存,预设了教皇的代表性与政治权威的代表性的同构性,在这个共同体中,两种代表形式面对面地互相合作,24从而使得政治权威成为教皇进而成为上帝在俗世的代表,因为施米特强调,教会可以在尘世上,但教会不属于尘世,属于尘世的是国家和政治权威。

  进入专题: 卡尔·施米特 代议制 。但在施米特看来,自由主义的议会制和无产阶级专政有着共通之处,它们都是建立在经济—技术理性之上的,本质上都不具有代表的属性,前者是利益的代理,后者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先锋队。

其可能性总以一种历史哲学的形式,作为一种政治理念而继续存活着。早在1918年发表的《教会的可见性:经院学思考》中,施米特就论述了教会在上帝与信徒之间的中介作用。

这样,我们就能获得语言无法以极端清晰的方式赋予我们的那种社会主义直觉——我们能在短暂的瞬间,从整体上把握到它。我们自然无法知晓施米特当时选择沉默的原因,但后来所发生的一切,印证了托马的民族的专政者的提法,差错仅仅在于,施米特虽然将代表原则的思想基础追溯到天主教神学,但他并未主张政教合一。这个先锋队丝毫不会逃避世界历史发展的内在性,而是充当——用一句粗俗的比喻说——即将来临的事变的接生婆。领袖的行为是真正的司法。

34无政府—工团主义所诉诸的是种种非理性的神话,特别是无产阶级的神话,即总罢工,来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而辩论、讨价还价和议会程序,是对神话和将改变一切的巨大热情的背叛。就这样,代表从一个神学概念世俗化为一种政治概念。

  翟志勇,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而主权独裁与委任独裁的区别在于,主权独裁越过现有的法律秩序,直接诉诸人民的制宪权,也就是生存之法,而且没有一个时间上的限制。

虽然从理论逻辑上说,先存在政治统一体,然后才存在代表,但从事实逻辑上看,当存在一个真正的代表时,说明政治共同体是统一的,当存在着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代表时,就意味着政治共同体的瓦解或不稳定的统一。36另外两种国家形象是:国家作为不偏不倚的中立的第三者(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上当时的魏玛德国即如此),国家作为阶级斗争和统治的工具(布尔什维克的苏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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